(2018)沪0113刑初1059号 (3)
12、证人邓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经朱某1介绍认识于某某,于自称是宝冶的老大,还是国资委华东局的书记,可以为蒋某某的公司承接工程。其听蒋某某说于某某的亲戚要买车,让蒋某某想办法,后来蒋某某的公司贴了十几万买的。2017年春节前,朱某1说于某某想去海南度假让蒋某某安排,春节期间去海南的全部费用都由蒋某某承担。证人邓某对被告人于某某进行了辨认。
13、证人朱某2的证言、上海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付款证明》,证实于宜民购买汽车一辆,裸车价49.8万元,加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58.8万元,由朱某1支付,并按朱某1要求开具二张付款证明分别为46万元、12.8万元。
14、证人王妮婕、朱绍基出具的《说明》、去哪儿网、携程网机票订单信息、万达三亚海棠湾希尔顿逸林度假酒店出具的电子账单,证实于某某、苏某某、于宜民于2017年1月29日、2月4日上海往返三亚机票费用共计5.5967万元,期间入住上述酒店房费共计3.5万元。
15、证人包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8、9年前打球时认识于某某,于说和杨雄市长等在家喝酒,还认识俞正声主席,可以为宝冶承接工程。
16、证人李2的证言,证实于某某向其吹嘘父亲是宝钢集团筹建人,哥哥姐姐都是级别很高的领导,自己也认识很多省市的主要领导,还可以通过徐州市委书记拿下项目,让其招商银行出资。
17、上海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于某某位于宝山区电台路XXX弄XXX号的家中查扣“生态原酿”白酒十三箱、中华香烟(软盒)三十条、茅台白酒五箱、茅台白酒一瓶、木制桌板一块、念珠一串、木制围棋盘一个、木制桌子一张、木制椅子一把、木制首饰盒二个;从朱某1位于宝山区电台路XXX弄XXX号的家中查扣木制桌板一块。
18、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抽/送样单》、《鉴别检验样品登记表》、《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表》,证实查扣的中华牌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1,000元;查扣的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
19、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于某某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20、被告人于某某在案供述,其向朱某1谎称自己是宝冶党委副书记,并通过朱某1认识蒋某某,朱、蒋信以为真,要其帮忙拓展生意,其假装帮忙出力,找借口圆谎。之后,朱、蒋陆续送其农产品、烟酒、等物,并于2017年春节带其全家去海南旅游。2017年1月,其通过朱某1帮其表弟购买一辆汽车,根据朱某1提供的票据共计53万元,其也收取其表弟53万元,但只给朱某146万元。经向做汽销的朋友打听,购买该款车总共需60万元左右,其知道朱某1特意向其报低价格。
21、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被抓获。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主观故意的认定
根据多名被害人及证人的陈述,被告人于某某虚构自己家庭背景显赫,身居要职的事实,使被害人信以为真,陷入错误认识,利用被害人希望通过其手中的权利牟取利益的意图,主动索要或被动接受被害人的各种利益,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
2、犯罪数额的认定
(1)关于念珠、桌板、围棋盘、桌子、椅子、首饰盒等木制物件
根据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及证人凌某某、李某1、刘某1、徐某某、吕某、邢某某、王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从被告人于某某住处查获的木制桌板一块、念珠一串、木制围棋盘一个、木制桌子一张、木制椅子一把、木制首饰盒二个确均系许某某赠送,被告人于某某辩称部分由其自行购买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述物件的价值,根据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邢某某、李某1、刘某1、苏某某的证言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念珠一串由许某某花费20万元向邢某某购买后赠予被告人于某某再转交给苏某某,另根据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吕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木制围棋盘一个由许某某花费1.15万元向吕某购买后赠予被告人于某某,对念珠及围棋盘的共计21.15万元计入诈骗犯罪数额,证实其余物件价值的证据尚欠确实充分,不宜计入犯罪金额,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
(2)关于海南旅游
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书证,可以确认于某某一家三口于2017年1月29日至2月4日至海南旅游机票加酒店房费共计9.0967万元,均由被害人垫付的事实。但被告人于某某辩称其等约定费用AA制的事实得到被害人朱某1相关陈述的印证,且在案发后均已退还,对该笔费用不宜计入犯罪金额。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