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3刑初1059号 (5)
  15、证人包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8、9年前打球时认识于某某,于说和杨雄市长等在家喝酒,还认识俞正声主席,可以为宝冶承接工程。
  16、证人李2的证言,证实于某某向其吹嘘父亲是宝钢集团筹建人,哥哥姐姐都是级别很高的领导,自己也认识很多省市的主要领导,还可以通过徐州市委书记拿下项目,让其招商银行出资。
  17、上海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于某某位于宝山区电台路XXX弄XXX号的家中查扣“生态原酿”白酒十三箱、中华香烟(软盒)三十条、茅台白酒五箱、茅台白酒一瓶、木制桌板一块、念珠一串、木制围棋盘一个、木制桌子一张、木制椅子一把、木制首饰盒二个;从朱某1位于宝山区电台路XXX弄XXX号的家中查扣木制桌板一块。
  18、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抽/送样单》、《鉴别检验样品登记表》、《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表》,证实查扣的中华牌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1,000元;查扣的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
  19、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于某某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20、被告人于某某在案供述,其向朱某1谎称自己是宝冶党委副书记,并通过朱某1认识蒋某某,朱、蒋信以为真,要其帮忙拓展生意,其假装帮忙出力,找借口圆谎。之后,朱、蒋陆续送其农产品、烟酒、等物,并于2017年春节带其全家去海南旅游。2017年1月,其通过朱某1帮其表弟购买一辆汽车,根据朱某1提供的票据共计53万元,其也收取其表弟53万元,但只给朱某146万元。经向做汽销的朋友打听,购买该款车总共需60万元左右,其知道朱某1特意向其报低价格。
  21、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被抓获。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主观故意的认定
  根据多名被害人及证人的陈述,被告人于某某虚构自己家庭背景显赫,身居要职的事实,使被害人信以为真,陷入错误认识,利用被害人希望通过其手中的权利牟取利益的意图,主动索要或被动接受被害人的各种利益,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