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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059号 (7)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于某某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
书 记 员 张 金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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