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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一部刑诉〔2019〕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黄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8日,被告人彭某在铁路苏州北站出口处地铁口看到苏州市苏城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铁北站分公司接待员班某1和苏州嘉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褚某、陈某某一起接了一笔九名旅客的旅游生意,被告人便强行要求与他们一起分钱,在遭到褚某的拒绝后,便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后班某1在被告人的威胁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转账人民币240元。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彭某在铁路苏州北站出口处,用上述方式向苏州市东舟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员蒋某索要钱财,后蒋某在被告人的言语威胁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转账人民币600元。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彭某在铁路苏州北站出口处,以同样的方式向苏州扬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员刘某1索要钱财,后刘某1在被告人的言语威胁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转账人民币300元。
  2019年1月1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在铁路苏州北站出口处,仍以同样的方式向苏州市苏城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铁北站分公司接待员李某索要钱财,遭到被害人李某拒绝后,被告人彭某便尾随其后,并用言语威胁李某。后李某带旅客开车离开,被告人又开车尾随李某的汽车,行至苏州市相城区太阳路和澄阳路交叉口处,被告人便通过别车的方式威胁李某,后发现有旅客在用手机摄像后,彭某便放弃上述行为并离开。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彭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班某1、刘某1、蒋某的陈述,证人夏某某、周某某、班某2、方某某、陈某某、褚某、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手机微信语音录音,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相关旅行社出具的《证明》,《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彭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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