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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220号 (2)
  一、被告人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彭某分别退赔被害人班某1、蒋某、刘某1损失人民币240元、600元、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陆 琳
书 记 员 卢婷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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