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7101刑初179号 (2)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卫东
审 判 员 陆 琳
审 判 员 江 涛
书 记 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