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7101刑初179号 (2)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卫东
审 判 员 陆 琳
审 判 员 江 涛
书 记 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