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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155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阎某某,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指定辩护人郑菊萍,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一部刑诉〔2019〕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阎某某及其辩护人郑菊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阎某某途经本市轨道交通九号线九亭站2号口时,因怀疑一怀抱小孩的男子有拐卖儿童的嫌疑与之发生争执。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马某1上前劝说,确认该男子(何某某)系所抱小孩爷爷。在民警执法过程中,被告人阎某某不听民警劝告,与民警发生冲突。被告人阎某某手持黄色拐杖击打民警,致其左臂受伤,后被在场的保安和车站工作人员控制并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鉴定人马某1伤势已构成轻伤。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同时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出于好意但伤害到民警,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阎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九号线九亭站2号口处,因怀疑怀抱孩子的何某某有拐卖儿童的嫌疑而与之发生争执。民警马某1上前劝说,解释说明何某某与怀抱孩子系祖孙关系。但被告人阎某某不听民警劝解,并与民警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阎某某手持拐杖击打民警马某1,致马左臂受伤,后被控制并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鉴定人马某1左尺骨干骨折,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带孙子在轨道交通九号线九亭站站厅内纳凉,因被告人阎某某质疑其拐卖人口而与阎发生争执,引起群众围观。身着警服在站内巡逻的马警官由于此前查实过其身份证并核查确认其与孩子系祖孙,故上前解释说明二人的亲属关系。但在马警官解释说明过程中,被告人阎某某持拐杖击打马警官并击中马警官手臂。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实其在处理劝解被告人阎某某与何某某纠纷过程中,被告人阎某某情绪激动,质疑其警察身份,与其发生冲突,在被地铁工作人员拉开后,又冲上前用拐杖击打其左手臂致其受伤。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人何某某的证言相互吻合,并能得到证人朱某某、张某某、袁某某、马2、赵某某的证言、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执法记录仪录音、《在职证明》的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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