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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6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
  被告人穆某某。
  被告人常某某。
  被告人欧阳某某。
  辩护人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某。
  被告人向某某。
  被告人刘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穆某某、常某某、欧阳某某、顾某某、向某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穆某某、常某某、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其辩护人祁大红、被告人顾某某、向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起,被告人严某某、穆某某、常某某、欧阳某某、顾某某、向某某、刘某等人受陈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多次在张某、吴某(均另案处理)在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179号东侧一厂房内开设的“百家乐”赌场内担任赌场荷官,负责发牌及监台。2019年1月14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上述被告人。
  另查明,被告人严某某、穆某某、常某某、欧阳某某、顾某某、向某某、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穆某某、常某某、欧阳某某、顾某某、向某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张某、吴某、陈某某、王某某、龙某、钟某、刘某、卫某、郭某、王某、吴某某、郭某、张某甲、陆某、陈某甲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穆某某、常某某、欧阳某某、顾某某、向某某、刘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严某某、穆某某、常某某、欧阳某某、顾某某、向某某、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穆某某、常某某、欧阳某某、顾某某、向某某、刘某的犯罪罪名、认定七被告人系从犯及均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欧阳某某系初犯、从犯、如实供述其罪行等为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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