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8刑初619号 (2)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八、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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