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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7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1,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郑治,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超超、被告人卢1、辩护人郑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3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卢1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其妻张某沿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曹安公路、临洮路西侧约100米处时,被逆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后座位上的快递筐碰倒,卢1夫妇均倒地。卢1起身后为泄愤,拳打刘某某前胸,致刘受伤。经鉴定,刘某某因外伤致寰枢关节半脱位,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卢1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先否认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5万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伍某某、林某某、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及截图照片,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卢1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控、辩双方关于卢1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卢1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卢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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