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9)沪0110刑初4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9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辩护人马峰,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3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在本市杨浦区隆昌路XXX号“网猫网咖”黑房2包厢内,趁被害人杨某某靠在椅子上睡着不备之际,窃得杨放在面前088号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1370元的vivo牌Z3型6GB+64G手机1部。
同日,被告人程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交出涉案手机。案发后,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该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吴佩敏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