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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1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
  辩护人王军,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放火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因琐事与男友发生争执后,于2018年12月13日5时许,在其男友康某某暂住处本市杨浦区开鲁一村XXX号XXX室北侧卧室内用打火机点燃床上的被子放火引起火灾,并拍摄视频发送给其男友取闹,致该室内家具电器等及邻居受损。
  案发当日,被告人胡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候并向前来处理的民警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对胡予以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作出赔偿且是初犯,请求法院对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3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因琐事与男友康某某发生争执,当日5时许,胡至康某某通过爱上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上租公司”)承租的本市杨浦区开鲁一村XXX号XXX室北侧卧室,用打火机点燃床上被子引发火灾并拍摄视频发送给康,致该房屋室内家具、电器及周边财产等受损。5时12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胡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2月13日4时许,其与胡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政通路上的酒吧门口发生争执,后胡独自返回康通过爱上租公司租赁的开鲁一村XXX号XXX室北卧室,当日5时许,胡将康的被子烧着并将多个着火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康逼康回家,5时25分许,康赶回53号楼下,看到消防队员已经赶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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