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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179号 (2)
  2、证人王1的证言,证明其系爱上租公司法务代表,爱上租公司与开鲁一村XXX号XXX室房东签订了合同,由爱上租公司负责出租该房屋。2018年6月,爱上租公司花费人民币约7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火灾发生后,爱上租公司需要重新装修等。
  3、被害人刘1的陈述及“资产委托服务合同”、爱上租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2018年5月许,其将开鲁一村XXX号XXX室委托给爱上租公司由该公司具体负责租借业务,爱上租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购置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后该房屋在租借给他人期间着火的事实。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12月13日早上,开鲁一村XXX号XXX室发生火灾,周住处开鲁一村XXX号XXX室北间卧室东墙及天花板受损的事实。
  5、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8年12月13日早上,开鲁一村XXX号XXX室发生火灾,李住处开鲁一村XXX号XXX室窗框、玻璃等损坏。
  6、证人高某、刘2、杨某某的证言,证明高等人发现开鲁一村XXX号XXX室发生火灾先后报警等。
  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12月13日5时15分许,其所在的消防中队接指令称开鲁一村有房着火,李等人赶赴现场确认是开鲁一村XXX号XXX室着火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等。
  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明2018年12月13日5时许,胡某某发送着火的视频给康某某以及民警到场后的火势等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开鲁一村XXX号XXX室防盗门上部及门表面有烟熏和锈蚀迹象,室内走廊内地面散落烧焦物品,上半部分墙壁和房顶天花板上有明显烟熏迹象。北间房间木质门框及门上部、门表面均有烟熏迹象,木质门上部及门表面已炭化。室内桌子中间抽屉呈炭化状,北墙上的窗框呈炭化状,西墙北侧床架木板部分已炭化,南墙边木质家具部分呈炭化状,室内地面散落烧焦的炭化物品,四面墙面墙表皮脱落,墙体底面水泥面裸露,天花板上有明显烟熏迹象。客厅冰箱上部有明显烟熏迹象,墙面上表面均见明显烟熏迹象。卫生间座便器和四面墙上表面见明显烟熏迹象。南间房间室内家具、床上被褥及四面墙上均有明显烟熏迹象等,现场其他部位未见明显异常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评估证明”、“装修清单”等,证明火灾导致相关房屋受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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