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4刑初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2,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
辩护人王相文,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2及其辩护人王相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起,同案关系证人周某某、石某某、梁某某(已起诉)先后租用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两处房屋,购入假冒“MCM”、“PRADA”、“CHANEL”等品牌的服饰、箱包等进行包装后,通过他人进行销售。
其中被告人姜某2指使同案关系证人姜1(已起诉)在淘宝网店铺“Paradise伊甸园”对外销售假冒“MCM”品牌的箱包。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75225元。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姜某2在松桃县九江乡毛堰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2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姜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姜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本案涉案金额小,社会危害性小;本次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同案关系证人周某某、石某某、梁某某、姜1的证言、证人聂某与“Paradise伊甸园”淘宝店家的聊天记录、物流明细、“Paradise伊甸园”淘宝网页相关截屏及淘宝店交易记录、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MCM品牌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新诤信出具的《鉴定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姜某2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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