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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暂住地浙江省。
  辩护人许维祥,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许维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起,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其所经营“智诚玩具店”淘宝网店,向他人销售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大班高达”模型。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双汇村XXX号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上址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大班“高达”模型,共计3464盒。经鉴定,从被告人姜某某处扣押的大班“高达”模型中,与株式会社万代公司美术作品存在复制关系的有14款,共计1855盒,共计价值人民币333304.2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的复制品,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3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认罪悔罪;被告人家中尚有幼儿需要照顾。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淘宝店交易记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蔡某某、谢某某、陈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株式会社万代作品登记证书、株式会社万代授权书、价格声明、承诺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关于何某某等人涉嫌销售侵犯著作权商品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情况、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苍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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