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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563号

 (2019)沪0118刑初5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韧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7、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泾629号一闲置拆迁房内容留卖淫女吴某某、红某某于该址分别向嫖客晁某某、熊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共计2人次并抽取分成。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吴某某、红某某、晁某某、熊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与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人口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诫勉语: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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