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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561号

 (2019)沪0118刑初5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辩护人薛丽,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韧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薛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其妻子陈某某、岳母陈某某、父亲蔡某某(均另案处理)至上海市青浦区华志路333弄7号1502室被害人陈某某住处后,因故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其间,被告人蔡某某徒手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侧第6-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家属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作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之保证。
  以上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蔡某、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黄某、陈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诊断报告,案发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人口信息、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缴纳赔偿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具如实供述情节,家属积极缴纳赔偿保证金等为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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