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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7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陶笔一,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辩护人陶笔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起,被告人丁某某轮流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XX路附近草莓园内的废弃平房内、川沙新镇XX路地铁站旁的XX草莓园内、唐镇创新东路XX一村废弃农宅内、曹路镇龚路支路XXX西侧100米处鱼塘内开设以“二八杠”形式的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丁某某招募孙某某、张1、余1(均另行处理)等人为其进行搭建赌台、维持秩序、工资结算、望风等工作,并组织人员进行“二八杠”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利分成。2019年1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龚路支路人民塘西侧100米处鱼塘内查获以“二八杠”形式赌博的杨国定、谢某某、余1等14人。同时查证2019年1月19日,杨某某、谢某某等10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XX路地铁站旁的XX草莓园内以“二八杠”形式赌博;2019年1月18日,杨某某、谢某某等7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创新东路旁XX村废弃农宅内以“二八杠”形式赌博。
  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赌资赌具并依法收缴了赌资。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亲友的帮助下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孙某某、余1、张1、黄某1、谢某某、徐某某、陈某、潘某、蔡某、项某某、明某某、杨某某、张2、肖某1、吕某、余某2、黄某2、肖2、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银行业务凭证,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亲友的帮助下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等,对其不宜宣告缓刑,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赌资(已收缴)赌具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被告人丁某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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