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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709号 (2)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
  二、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分别发还被害单位(已发还)。
  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白艳利
书 记 员 周琴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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