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15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4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辩护人吴明珠,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辩护人洪英,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及辩护人吴明珠、洪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31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XXXXKTV3006号包房内,因被害人一方在包房内摔碎玻璃杯等事而双方发生争执,后殴打被害人林某某、黄某某、戴某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遭受外力致右尺骨骨折等,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某遭受外力致左眼挫伤等,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戴某某遭受外力致胸部外伤,尚不构成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在接受民警询问时均未如实供述罪行。2018年2月7日,被告人金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同日被刑事拘留,但拒不供认罪行,后被取保候审,期间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初始阶段仍拒不供认罪行,在被逮捕后方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广州市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认罪行,后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铁路昆山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所工作的临港至尊KTV与被害人林某某、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代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赔偿二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65,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在亲友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林某某、黄某某、戴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董某某、王某某、瞿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相关视频,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情况说明、强制医疗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广州市珠海区看守所出具的说明,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等人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起因、赔偿以及谅解等情况,对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均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金某某、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俊
审 判 员 白艳利
人民陪审员 潘明娟
书 记 员 周琴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