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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5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自报),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犯赌博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萍、被告人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2为非法牟利,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爱特路XXX弄XXX号兄弟烧烤店二楼以“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次日0时50分许,民警至上述地址检查,当场抓获张某2及栗某、黄勇等20余名参赌人员,查获赌具一元硬币两枚及黄色碗一只,并缴获赌资人民币46050元及张某2收取的抽成人民币930元。到案后,张某2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犯罪工具、违法所得、赌资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有证人栗某、谷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检查笔录、清点记录、追缴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人关于张某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情节,量刑时应综合予以考虑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郏义嘉
书 记 员 初德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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