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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5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自报),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暂住于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春程、被告人崔某某及辩护人姚佳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年初起,被告人崔某某通过微信为嫖客和卖淫女牵线搭桥,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同年10月11日17时许,嫖客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崔某某,让崔为其介绍卖淫女,并谈妥嫖资为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崔通过微信昵称为“草莓公主”的经纪人联系到卖淫女历某某,并将历介绍给王。当日21时许,历至约定的上海市宝山区真北路XXX弄XXX号楼602室与王发生性关系。王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共计转给崔嫖资3000元,崔通过微信转账给“草莓公主”1800元,崔从中非法获利1200元。同年11月19日21时许,嫖客薛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崔某某,让崔介绍卖淫女为其提供口交服务,并谈妥嫖资为2000元。崔通过微信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到卖淫女任某某,并将任介绍给薛。当日22时许,薛至约定的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XXX弄X号XXX室任家中,任为薛提供了口交服务。薛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崔2000元嫖资,崔通过支付宝转给任1200元,崔从中非法获利800元。同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崔某某有介绍卖淫的犯罪嫌疑,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崇教路XXX号XXX室将其抓获。到案后,崔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崔某某家属主动代为其退出了违法所得、缴纳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有证人傅某、王某、历某某、罗某某、薛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相关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照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崔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崔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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