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4刑初526号 (2)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在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
二、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郏义嘉
书 记 员 初德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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