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4刑初5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
辩护人张星漪,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向王某某(另处)租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XXX号上海XXXX设备有限公司的一办公室,并在上址设局聚众赌博,并临时雇用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收取庄丰、被告人周某某负责理牌,王某某在外望风。
2018年12月24日2时许,参赌人员吕某某、王某2等人在上址以“斗牛”形式进行赌博活动时,被检查民警查获。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被当场抓获,并缴获庄丰款人民币6700元、赌博工具等物。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系从犯,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劣迹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八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六千元。
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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