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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502号 (2)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
  (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永明
书 记 员 龚薇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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