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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4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8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万加辉,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洁慧、被告人冯某某及辩护人万加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为嫖客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并从中获取好处费。2018年11月15日2时许,冯某某接到嫖客王某某要求介绍卖淫女的微信后,将卖淫女李某某介绍给王某某,商定嫖资3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并向王某某预收1000元。当日3时许,王、李两人在上海市虹桥绿地铂骊酒店客房内发生性关系,事后李某某从王某某处获取嫖资及路费共2500元,分给冯某某188.88元好处费。同月24日4时许,冯某某接到嫖客杨徐某某要求介绍卖淫女的微信后,将卖淫女吴某介绍给杨徐某某,后杨、吴两人在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全季酒店301房内发生性关系。冯某某从杨徐某某支付的4300元嫖资中抽取好处费500元。公安人员因冯某某有介绍卖淫的重大嫌疑,于2018年12月11日至冯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有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杨徐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照片、工作情况,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为非法牟利,介绍两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冯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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