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2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郑崇星,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某、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崇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孔某某以注资入股本市华阴路XXX号彩票店并每月给予分红为由,骗取被害人严某某投资款人民币44500元(其中14500元为之前债务转让,另付30000元现金),后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孔某某被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唐某的证言,银行业务凭证,被告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孔某某予以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犯罪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孔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孔某某的犯罪金额系人民币3万元且其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孔某某无前科、能当庭认罪并已退还全部钱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孔某某以注资入股本市华阴路XXX号彩票店并每月给予分红为由,骗取被害人严某某投资款人民币44500元,上述钱款均被其化用。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18年12月初,孔某某表示要和其与一名唐姓男子共同投资华阴路街道文化中心旁的彩票店,每个月有3000元利润,其答应了。同年12月11日,其去银行取了3万元现金,在宜川社区文化中心的二楼图书馆给了孔某某,之前其已陆续借给孔14500元,孔某某提出把该笔借款也作为投资款一起入股彩票店,其同意了。其与孔某某、赵某之间不存在三角债关系,也未提出债务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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