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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258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谭佳怡
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
人民陪审员 蒋建萍
书 记 员 俞惠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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