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4刑初3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叶竹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6日0时34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J1XXXX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经中环路行驶至本市徐汇区上中路进龙川北路东约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经鉴定,孔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mg/ml。
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孔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孔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与驾驶人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孔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