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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3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
  辩护人刘亦,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0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徐汇区老沪闵路XXX弄XXX号甲XXX室内,趁同事、被害人牟某某酒醉之机,用牟某某指纹解锁其手机后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方法窃得钱款人民币1,000元。次月5日,李某在上述行窃地点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牟某某人民币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赔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另,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牟某某继续退赔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屏、支付宝转账记录、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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