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4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0月及2019年2月至同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在“小某1”、“小某2”等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期间以“刷礼物、加好友、有福利”等方式进行引诱,诱使网友在直播平台上刷“跑车”等虚拟礼物,后通过微信向相关网友发送淫秽视频,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向证人姚吉林发送视频25个,收取微信红包人民币100元。经鉴定,上述视频文件中有24个系淫秽视频文件。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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