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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3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男,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
  辩护人宋君、李海杰,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及辩护人宋君、李海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先后多次通过手机联系,以支付宝转账交易、快递运输交付的方式,从他人处购得毒品大麻后加价贩卖给敖某某、于某、刘某某、石某某等人,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先后十二次将共计约140克毒品大麻以每克约人民币100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敖某某。
  2、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先后八次将共计约115克毒品大麻以每克约人民币100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于某。
  3、2018年1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先后五次将共计约40克毒品大麻以每克约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
  4、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先后四次将共计约35克毒品大麻以每克约人民币90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石某某。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第1节事实中涉案毒品大麻10.17克已被追缴、扣押。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敖某某、于某、刘某某、石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称重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涉案毒品照片及调取的微信、QQ、支付宝账号、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的贩毒对象为其朋友,非不特定公众,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获利不大,非以贩毒为生;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虽涉及多人多次,但涉案毒品总量较少;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系少数民族,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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