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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54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
  辩护人蔡正华、苏丽莹,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纪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纪某犯单位受贿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蔡正华,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4年3月,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骨(伤)科经时任主任被告人曹某某与科室骨干医生开会共同商议决定,在与上海至惠医疗器械商行、上海登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逸添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烁康贸易商行、上海宏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展医疗器械采购业务的过程中,根据销售金额5%—20%比例,在账外收受了上述医疗器械供应商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该医院骨(伤)科在收受上述回扣款后,除部分用于骨(伤)科医疗事故赔偿、邀请专家会诊、专家读片等科室开支外,剩余部分按事先制定的分配方案在科室范围内分发。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分得45万元,被告人纪某分得8万余元。
  2014年3月,被告人纪某担任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骨(伤)科主任后,经商议决定,继续在账外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的回扣款,截止2018年7月,该医院骨(伤)科根据销售金额10%—20%的比例,收受了上海至惠医疗器械商行等医疗器械供应商的回扣款共计19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分得250余万元,被告人纪某分得100余万元。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纪某、曹某某分别接上海市普陀区监察委员会的通知后至该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纪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柏某某、陆某、沙某某、徐某1、包某某、吴某、成某某、庞某某、王1、王某2、周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关于普陀区中心医院骨科的说明,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历年所发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命、聘用决定(文件)、干部履历表、聘用合同书,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与相关医疗产品供应单位签订的采购协议、供货协议、销售协议、医用耗材购销协议、骨科植入材料项目合同书、供销合同、购销合同、供货合同,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与医用器材销售公司购销廉洁管理责任书,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财务部门出具的历年付款明细,相关涉案供货单位与医院之间具体产品的销售、采购、使用清单明细,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户籍信息、无犯罪证明,曹某某、纪某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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