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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107号

  罪犯陈某,女,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住上海市虹口区。
  2019年2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9)沪0104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于2019年5月23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陈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提出,罪犯陈某在缓刑执行期间,于2019年4月15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据此认为,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请对陈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5日,罪犯陈某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查获,后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上述事实,有提请收监执行审批表、情况汇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沪0104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陈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其本次被羁押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锡伟
审 判 员 戚 俊
审 判 员 赵拥军
书 记 员 杨晓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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