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6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浦东新区,暂住地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未检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女童高某1系亲戚关系。2018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将被害人高某1带至本市中山北路XXX号布丁酒店房间内,抚摸被害人阴部。
同年7月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将被害人高某1带至本市交通路XXX号爱哆宾馆房间内,抚摸被害人阴部,并以其生殖器摩擦被害人阴部。
同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将被害人高某1带至本市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暂住地,脱光被害人衣裤,诱骗被害人为其口交,并以其生殖器摩擦被害人阴部。经验伤,被害人高某1系外阴炎。
同年9月4日,被告人朱某接民警通知到所接受调查,到案后仅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宾客入住布丁酒店、爱哆宾馆的信息、账单,验伤通知书,被害人高某1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猥亵女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奸淫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高某1(2011年8月出生)系亲戚关系。2018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将被害人高某1带至本市中山北路XXX号布丁酒店房间内抚摸其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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