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泾县蔡村镇小康村王村组24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日被上海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上海珩隆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地在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号绿洲中环中心6号楼20层。被告人王某系该公司业务员。
2015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伙同业务员徐某某(已被判刑)等人对外虚假宣传公司文玩拍卖业务,对被害人提供的拍品虚高定价后承诺进行拍卖,诱骗被害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委托服务合同,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服务费、出关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318000元。
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委托服务协议、检测报告、协议书、附件协议及转账凭证、收款凭证等,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退缴赃款人民币二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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