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住本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至案发,林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朱某某至中国银行徐汇支行非法获取房产信息并支付报酬后,再加价卖给他人共计100余条,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林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微信截图房产信息,扣押清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光盘,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予以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朱某某从中国银行徐汇支行非法获取房产信息后出售给林某某(另案处理)共计10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微信截图房产信息,扣押清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光盘,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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