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106号 (2)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肸
人民陪审员 吴静娟
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
书 记 员 詹 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