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1刑初3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女,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何晓敏,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晓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至本市南京东路XXX号悦荟广场内H&M品牌专卖店、Pull&Bear品牌专卖店、本市南京东路XXX号美特斯邦威(南京东路旗舰店)内,趁营业员不注意之机,佯装购物分别将H&M牌针织衫一件、Pull&Bear牌休闲衫一件、美特斯邦威牌女式派克短款羽绒服一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107元)拿入试衣间,用剪刀拆除服饰上的防盗扣后藏匿于携带的纸袋内窃走。当被告人汤某某逃至本市美特斯邦威(南京东路旗舰店)外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到案后,被告人汤某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在拘役三至四个月之间量刑,并处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金,可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有证人白某某、陈某、沃某某、余某、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对犯罪现场、缴获的赃物、作案工具拍摄的照片及扣押决定书、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H&M品牌专卖店、Pull&Bear品牌专卖店、美特斯邦威(南京东路旗舰店)出具的被窃物品销售价格证明材料,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外滩派出所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汤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汤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还认为汤某某系初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同时在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汤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根据上述情节所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可予采信。据此,根据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结合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