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1刑初351号 (2)
一、被告人萧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池晓烽
书 记 员 陆玉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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