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1刑初3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赣州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二部刑诉〔201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4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8年8月至9月期间,通过冒充他人QQ或微信头像的方式,以购物或借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微信账号、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等后,将被害人微信账户内的钱款以发红包等方式转移至黄的微信账户,或骗取该微信通讯录内亲友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4日,被告人黄某骗取郭某某的微信账号密码登录后,冒充郭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580元、被害人轩某某人民币70元。
2.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某以购物为名,冒充被害人刘某2好友,骗取其微信账户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后,黄某将刘某2微信账户内人民币250元转移至其本人账户内,又冒充刘某2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0元。
3.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黄某骗取王某3微信账号密码登录后,冒充王某3先后骗取被害人薛某1人民币2,108元、被害人应某某人民币330元。
4.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黄某骗取马2微信账号密码登录后,冒充马2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1人民币280元、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300元、被害人陆某人民币200元。后马2发现被骗时,微信账户内尚有人民币180元未转移至黄某账户内。
5.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黄某以购物为名,冒充被害人凌某1好友,骗取其微信账户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后,黄某将凌某1微信账户内人民币400元转移至其本人账户内,又冒充凌某1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200元、被害人薛2人民币200元。
6.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黄某以购物为名,冒充凌某2骗取被害人王某2的微信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后,将王某2微信账户内人民币418元转移至其本人账户内,又冒充王某2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45元。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8年12月21日在江西省赣州市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家属退还了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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