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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3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昆山市,暂住本市黄浦区。
  辩护人葛宁鹤,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葛宁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于2018年9月和12月间,持其拾得的钥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以仿真品调包的方式窃得工商银行发行100克黄金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26,500元)、卡地亚牌女式自动机械手表一块、梵克雅宝项链和手链各一条。被告人沈某某将上述物品典当或变卖后,得款人民币75,316元,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及生活花销。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公安派出所处理纠纷时供认了上述盗窃事实,后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人民币14万元,获被害人谅解。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文书、笔录及清单,工作记录,物品照片,与寄卖、典当相关的合同、凭据及照片,鉴定意见,相关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庭审中,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某的犯罪动机系因纠纷而产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有自首情节并已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违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间,被告人沈某某在其暂住处拾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丈夫方某1遗落在该处的住房钥匙。次月,被告人沈某某利用该钥匙潜入本市鲁班路XXX弄XXX号某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用事先准备的仿真品作为替换,窃得工商银行发行的重量为100克的黄金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26,500元)、卡地亚牌女式自动机械手表一块。被告人沈某某将上述金条典当后得款人民币22,517元,将手表委托中介出售后得款人民币20,000元,均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及日常消费。同年12月下旬,被告人沈某某再次潜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采用同样手法窃得梵克雅宝牌项链和手链各一条,变卖后得款人民币32,799元,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及日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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