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1刑初306号 (2)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公安派出所处理与方某1的纠纷时,因方某1家人提及沈某某行窃之事,沈即向公安人员供认了上述盗窃行为,并配合查证赃物去向。嗣后,被告人沈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人民币14万元,被害人张某某等对被告人沈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方某1、方某2的证言,被告人沈某某分别与方某1、张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沈某某所写的欠条,证实方某1、张某某家中失窃,以及被告人沈某某作案前曾接触张某某并了解涉案财产的情况;被告人沈某某持有被害人家中钥匙,后以调包方式秘密窃取财物,事后曾向方某1承认其入室盗窃等事实。被告人沈某某的多次供述及亲笔供词与上述证据吻合。
  2、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经被告人沈某某确认的涉案钥匙照片、物品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沈某某处查获方某1住处的房门钥匙、从方家中查获用以调包的仿真物品的事实。
  3、上海东方典当有限公司、格兰中古名品店、上海市会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提供的当票、寄卖表、委托出售合同,证人郑某某、温某、余某某的证言,相关银行电子回单,经被告人沈某某指认的销赃地点照片,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典当、销售赃物及得款的事实。
  4、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金金条的价格认定意见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涉案黄金金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6,500元。
  5、公安机关接报回执、受案登记表、侦查机关提供的工作记录,证人方某2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沈某某到案的经过。
  6、被害人张某某一方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沈某某退赔违法所得的情况及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等事实。
  7、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登记资料、医院就诊记录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的身体状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入户窃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在家属帮助下已足额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