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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306号 (3)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犯罪工具仿真金条、手表、项链、手链各一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郭延风
审 判 员 李倩岚
人民陪审员 张丽萌
书 记 员 苏文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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