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1刑初2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何俊,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何俊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间,利用其拍摄的上海哥老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环百联店后厨操作流程视频,以举报为由向该公司实施要挟,迫使该公司品控部总监林某某将人民币5万元转账至王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其家属已退赔人民币5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及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工作情况,被害单位出具的收条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偶犯,到案后能主动供认罪行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在上海哥老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环百联店后厨工作期间私自拍摄的厨房内操作流程视频录入U盘,通过快递寄送给哥老官餐厅长宁龙之梦店店长,声称要对哥老官餐厅后厨违规操作问题进行举报。该公司品控部总监林某某随即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趁机向林索要“拍摄费”人民币5万元。2018年12月7日,林某某被迫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将人民币5万元转账至王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王某某家属已退赔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孔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有关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明细等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材料,上海哥老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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