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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1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马涛、王堂国,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梁某某同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王堂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零时许,在本市凤阳路近长沙路新世界百货商厦后门处当班保安执勤时,在垃圾房通道处与上门回收垃圾的被害人梁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口角互骂,梁某某击打陈某某脸部一拳,陈某某遂还击击打梁某某嘴部一拳,致其牙齿脱落受伤。在场人员李某某拨打110报警,陈某某留在现场,接警民警赶至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处理。经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梁某某因遭外力作用致右上第一颗、左上第一、第二颗牙齿脱落缺失,已构成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严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亲友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6个月至10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定性等均无异议。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悔罪,且在亲友帮助下支付了被害人人民币一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家有年迈母亲。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为此,辩护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相关和解协议、被害人梁某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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