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1刑初169号 (3)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闵 灏
审 判 员 袁伟民
人民陪审员 徐国亮
书 记 员 纪冬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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