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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4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至本区枫泾镇新枫新村XXX号楼402室,将被害人孙国飞反锁的家门撞坏,进入客厅,在被害人警告其不离开就报警后逃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艳
书 记 员 张晓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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