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6刑初4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农2,男,1979年12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壮族,暂住本区吕巷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2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1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农2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桂LN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漕廊公路海创路东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农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农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农某1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酒精测试单、案发经过、侦破经过及调取的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农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农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艳
书 记 员 张晓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