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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4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怀某某,男,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怀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9日中午12时29分许,被告人怀某某驾驶牌号沪DHXXXX的大型普通客车沿本区卫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卫清西路口南约400米处,遇行人马秀兰由东向西沿人行横道线过卫零路时,被告人怀某某驾驶的车辆车头右前侧与被害人马秀兰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马秀兰倒地受伤,于同年1月15日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怀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怀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告人怀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怀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马秀兰家属提供的身份证复印证、户口薄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死亡记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证、金山6路线路情况表,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查取证通知书、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详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侦破经过,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本院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怀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怀某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怀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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